酒泉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辦法
經市政府2008年5月8日第四次常務會議通過。
酒泉市政府信息公開審核辦法(試行)
第一條 為認真執行《酒泉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》,確保政府信息公開真實、及時、有效、安全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應當公開的政府信息內容,在正式公開前,按照政府信息公開程序進行預先審核。
第三條 審核的原則是“誰主管、誰審批、誰負責”,未經審核的政府信息內容不得公開。
第四條 審核的重點是公開的范圍、形式、時限、程序等是否符合《酒泉市政府信息公開規定》的相關要求。
第五條 審核的內容是公開的準確性、權威性、完整性和時效性。
第六條 審核的程序是擬定政府信息公開內容;分管領導審核;主要領導審批簽發。需報上級批準的,經批準后予以公開。
第七條 對審核不嚴、公開內容失真、造成負面影響以及出現泄密等問題的,監察機關將依照《酒泉市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行政過錯責任追究試行辦法》、《酒泉市人民政府關于違反政府信息公開規定行為的責任追究辦法》和有關法規制度追究主要領導和相關責任人的責任。
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。